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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4043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5383号
2021-09-10 00:00:00.0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134043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制鞋用皮革;包;皮制带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426712号、第G581191号“图形”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运动鞋”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925647号“图形”、第G1250838号“图形”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行李袋;公文箱”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手法和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等商品上的第G426712号、第G581191号“图形”国际注册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4043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彪马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134043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制鞋用皮革;包;皮制带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426712号、第G581191号“图形”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运动鞋”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925647号“图形”、第G1250838号“图形”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行李袋;公文箱”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手法和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等商品上的第G426712号、第G581191号“图形”国际注册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4043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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