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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367419号“采小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1062号
2023-10-08 00:00:00.0
异议人:苏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367419号“采小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采小斋”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90650号“采芝斋及图”、第53265308号“采芝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制食品;蔬菜罐头;腐乳”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67419号“采小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367419号“采小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采小斋”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90650号“采芝斋及图”、第53265308号“采芝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制食品;蔬菜罐头;腐乳”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67419号“采小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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