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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71505号“金筑真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2234号
2025-03-31 00:00:00.0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美涛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6日对第37571505号“金筑真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5954954号“龙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05165号“顶级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05168号“极品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05163号“工程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继续维持注册并投入使用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商品的真实来源,并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所获荣誉;商标受保护记录;申请人广告投入情况;行业排名情况;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电缆桥架”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1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插销;金属门;钢板;金属窗”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美涛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6日对第37571505号“金筑真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5954954号“龙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05165号“顶级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05168号“极品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05163号“工程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继续维持注册并投入使用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商品的真实来源,并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所获荣誉;商标受保护记录;申请人广告投入情况;行业排名情况;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电缆桥架”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1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插销;金属门;钢板;金属窗”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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