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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62841号“抖快美”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720号
2024-11-27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世祖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世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562841号“抖快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快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安保服务;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殡仪;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诉讼服务;在线网络社交服务;组织宗教集会”。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226033号“抖音”商标、第28420373号“抖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交友服务;社交陪伴”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29364849号“快抖”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组织宗教集会;服装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安保服务;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网络社交服务;组织宗教集会;诉讼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上的“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尚可区分,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62841号“抖快美”商标在“安保服务;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网络社交服务;组织宗教集会;诉讼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世祖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世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562841号“抖快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快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安保服务;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殡仪;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诉讼服务;在线网络社交服务;组织宗教集会”。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226033号“抖音”商标、第28420373号“抖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交友服务;社交陪伴”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29364849号“快抖”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组织宗教集会;服装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安保服务;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网络社交服务;组织宗教集会;诉讼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上的“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尚可区分,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62841号“抖快美”商标在“安保服务;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网络社交服务;组织宗教集会;诉讼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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