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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33180号“艾特京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518号
2024-11-12 00:00:00.0
异议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喜万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喜万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533180号“艾特京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特京喜”指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宣传;提供市场营销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790737号、第18716115号“京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京喜”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33180号“艾特京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喜万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喜万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533180号“艾特京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特京喜”指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宣传;提供市场营销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790737号、第18716115号“京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京喜”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33180号“艾特京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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