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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09585号“氣味俱樂部 SMELL CLUB”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321号
2023-01-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6109585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钱莹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金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09585号“氣味俱樂部 SMELL CLU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56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其于2018年09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检验报告、微信支付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香水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香精油、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未将复审商标使用于其核定使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上。二、被申请人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均无备案信息。三、申请人将在评审程序中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长沙市天心区气味礼品店商业登记信息;2、复审商标授权许可证明;3、实体店铺的产品销售记录;4、网店产品销售记录;5、复审商标在香精油、香水、非医用香膏、带香味的水、化妆品、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使用证据;6、产品检测报告;7、产品图片;8、香膏商品的采购订单、第三方系统登记信息、产品图片及门店照片;9、产品检测报告;10、香膏商品备案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被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香精油、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袁杰、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其所有的商标,授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商标有效期。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袁杰经营名为长沙市天心区气味礼品店的店铺。证据3订单详情截图及销售小票结合产品图片可以证明长沙市天心区气味礼品店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气味俱乐部”我的神秘花园香水商品。证据4淘宝网店销售页面显示有“气味俱乐部”我的神秘花园香水小样礼盒产品信息、销售记录及指定期间内的消费者评价。证据5订单详情截图及销售小票结合证据7产品图片可以证明长沙市天心区气味礼品店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气味俱乐部 SMELL CLUB”香氛丝滑滋润洗发乳商品。证据6检测报告显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对“气味俱乐部 SMELL CLUB”香氛丝滑滋润洗发乳商品进行了检测。证据8订单详情页面显示有“气味俱乐部”植萃香膏商品于指定期间内的订单号、出库发货记录、物流信息等相关信息,在案附有“气味俱乐部”植萃香膏产品图片予以佐证。证据9检测报告显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对“气味俱乐部 SMELL CLUB”植萃香膏商品进行了检测。证据10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显示有指定期间内“气味俱乐部 SMELL CLUB”植萃香膏商品的备案信息。综合以上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香水、洗发乳、香膏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与香水、洗发乳、香膏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金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09585号“氣味俱樂部 SMELL CLU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56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其于2018年09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检验报告、微信支付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香水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香精油、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未将复审商标使用于其核定使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上。二、被申请人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均无备案信息。三、申请人将在评审程序中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长沙市天心区气味礼品店商业登记信息;2、复审商标授权许可证明;3、实体店铺的产品销售记录;4、网店产品销售记录;5、复审商标在香精油、香水、非医用香膏、带香味的水、化妆品、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使用证据;6、产品检测报告;7、产品图片;8、香膏商品的采购订单、第三方系统登记信息、产品图片及门店照片;9、产品检测报告;10、香膏商品备案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被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香精油、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袁杰、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其所有的商标,授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商标有效期。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袁杰经营名为长沙市天心区气味礼品店的店铺。证据3订单详情截图及销售小票结合产品图片可以证明长沙市天心区气味礼品店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气味俱乐部”我的神秘花园香水商品。证据4淘宝网店销售页面显示有“气味俱乐部”我的神秘花园香水小样礼盒产品信息、销售记录及指定期间内的消费者评价。证据5订单详情截图及销售小票结合证据7产品图片可以证明长沙市天心区气味礼品店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气味俱乐部 SMELL CLUB”香氛丝滑滋润洗发乳商品。证据6检测报告显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对“气味俱乐部 SMELL CLUB”香氛丝滑滋润洗发乳商品进行了检测。证据8订单详情页面显示有“气味俱乐部”植萃香膏商品于指定期间内的订单号、出库发货记录、物流信息等相关信息,在案附有“气味俱乐部”植萃香膏产品图片予以佐证。证据9检测报告显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对“气味俱乐部 SMELL CLUB”植萃香膏商品进行了检测。证据10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显示有指定期间内“气味俱乐部 SMELL CLUB”植萃香膏商品的备案信息。综合以上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香水、洗发乳、香膏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与香水、洗发乳、香膏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香水、非医用香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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