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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8466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9232号
2020-09-0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0884661 |
申请人: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本才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对第20884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96900号图形商标、第6405716号图形商标、第6895149号“真功夫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具有大量囤积商标并恶意出售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商标管理秩序的混乱。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列表;3、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4、宣传报道;5、广告宣传资料;6、门店及产品照片;7、宣传视频截图;8、在先案件裁定书;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售卖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图形是以被申请人岳父为原型创作的,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存在实质性差别,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享有的著作权。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案件与本案不具有同质性,不能作为本案参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赵宝金显示出具的肖像授权书、肖像授权公证书、第28248901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9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类至第45类共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李功夫”、“房功夫”、图形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潘小妹 叫了个炸鸡”、“KRC”、“基德基”、“肯基爷爷”、“爱上黄渤炸鸡”、“美胜客”、“时元汉堡王”、“憨堡王”、“正欣鸡秘”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第13964951号“憨堡王”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第21947078号“正欣鸡秘”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第27177352号“肯基爷爷”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第25511059号、第25501095号、第25513871号图形商标等在注册审查程序中因与申请人图形商标近似而予以驳回。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其余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引证商标图形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是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注册、囤积商标,或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类至第45类共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李功夫”、“房功夫”、图形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潘小妹 叫了个炸鸡”、“KRC”、“基德基”、“肯基爷爷”、“爱上黄渤炸鸡”、“美胜客”、“时元汉堡王”、“憨堡王”、“正欣鸡秘”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部分商标已被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或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二百七十余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本才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对第20884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96900号图形商标、第6405716号图形商标、第6895149号“真功夫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具有大量囤积商标并恶意出售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商标管理秩序的混乱。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列表;3、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4、宣传报道;5、广告宣传资料;6、门店及产品照片;7、宣传视频截图;8、在先案件裁定书;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售卖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图形是以被申请人岳父为原型创作的,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存在实质性差别,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享有的著作权。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案件与本案不具有同质性,不能作为本案参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赵宝金显示出具的肖像授权书、肖像授权公证书、第28248901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9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类至第45类共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李功夫”、“房功夫”、图形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潘小妹 叫了个炸鸡”、“KRC”、“基德基”、“肯基爷爷”、“爱上黄渤炸鸡”、“美胜客”、“时元汉堡王”、“憨堡王”、“正欣鸡秘”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第13964951号“憨堡王”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第21947078号“正欣鸡秘”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第27177352号“肯基爷爷”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第25511059号、第25501095号、第25513871号图形商标等在注册审查程序中因与申请人图形商标近似而予以驳回。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其余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引证商标图形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是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注册、囤积商标,或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类至第45类共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李功夫”、“房功夫”、图形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潘小妹 叫了个炸鸡”、“KRC”、“基德基”、“肯基爷爷”、“爱上黄渤炸鸡”、“美胜客”、“时元汉堡王”、“憨堡王”、“正欣鸡秘”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部分商标已被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或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二百七十余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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