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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72356号“树叶纪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585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璟霄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璟霄茶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72356号“树叶纪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树叶纪元”指定使用于第30类“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袋装茶叶;调味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7079号“东方树叶”、第18504980号“东方树叶ORIENTAL LEAF”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72356号“树叶纪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璟霄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璟霄茶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72356号“树叶纪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树叶纪元”指定使用于第30类“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袋装茶叶;调味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7079号“东方树叶”、第18504980号“东方树叶ORIENTAL LEAF”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72356号“树叶纪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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