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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65826号“千里桃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950号
2025-05-07 00:00:00.0
异议人:江苏桃林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通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西域中天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桃林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西域中天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65826号“千里桃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里桃林”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米酒;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9505号“桃林及图”、第8093949号“桃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5826号“千里桃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通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西域中天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桃林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西域中天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65826号“千里桃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里桃林”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米酒;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9505号“桃林及图”、第8093949号“桃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5826号“千里桃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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