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1181569号“HONGKAI HONG14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97943号
2024-04-17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宏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81569号“HONGKAI HONG14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477654号、第71166572号、第707965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81569号“HONGKAI HONG14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477654号、第71166572号、第707965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