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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08721号“四季海石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2074号
2025-03-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508721 |
申请人:吴和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08721号“四季海石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行业属性精心设计而成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239号“四季”商标、第78390094号“四季柚汁”商标、第78218370号“四季麦场”商标、第78157841号“四季苏葛汤”商标、第77884956号“四季回春丹”商标、第60295840号“四季牧场”商标、第9323165号“四季堂 SIJITANG及图”商标、第70805519号“肆季糖水”商标、第70802228号“肆季糖水”商标、第34413247号“四季茶园 SIHCHAYUAN”商标、第70795110号“肆季糖水”商标、第13599056号“四季屋 SEASONS HOUSE及图”商标、第60289309号“四季牧场及图”商标、第7057767号“四季の屋 SEASONS HOUSE”商标、第48154774号“肆季鲜萃”商标、第3864700号“四季工坊 SEASON COFFEE及图”商标、第77884095号“四季屋”商标、第77882137号“四季屋”商标、第77880253号“四季屋”商标、第77857080号“四季零食”商标、第77595816号“四季产业 SIJICHANYE及图”商标、第77585730号“四季产业 SIJICHANYE及图”商标、第77466306号“四季粮品”商标、第77452192号“四季掼蛋”商标、第77440055号“四季鄉情 SI JI XIANG QING及图”商标、第31229339号“四季好物及图”商标、第4140956号“四季生态园及图”商标、第70424599号“四季 清香弥漫•自然滋养”商标、第14336321号“四季 饮艺 SIJIYINYI及图”商标、第16874738号“四季稻仓 THE FOUR SEASONS RICE WAREHOUSE及图”商标、第61280056号“四季號”商标、第13320332号“四季小馆及图”商标、第75162672号“四季食苑”商标、第7820144号“四季农场 SJNC”商标、第16415814号“四季膏方”商标、第21448795号“四季庄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六)在商标含义和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三、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29360832号“海韵海石花”商标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
2、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
3、引证商标三至五、十七至二十五均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4、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5、引证商标八、九、十一、二十八、三十三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6、引证商标十三现处于注册申请中。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至五、八、九、十一、十七至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三均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二、六、十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海石花”为一种药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和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08721号“四季海石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行业属性精心设计而成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239号“四季”商标、第78390094号“四季柚汁”商标、第78218370号“四季麦场”商标、第78157841号“四季苏葛汤”商标、第77884956号“四季回春丹”商标、第60295840号“四季牧场”商标、第9323165号“四季堂 SIJITANG及图”商标、第70805519号“肆季糖水”商标、第70802228号“肆季糖水”商标、第34413247号“四季茶园 SIHCHAYUAN”商标、第70795110号“肆季糖水”商标、第13599056号“四季屋 SEASONS HOUSE及图”商标、第60289309号“四季牧场及图”商标、第7057767号“四季の屋 SEASONS HOUSE”商标、第48154774号“肆季鲜萃”商标、第3864700号“四季工坊 SEASON COFFEE及图”商标、第77884095号“四季屋”商标、第77882137号“四季屋”商标、第77880253号“四季屋”商标、第77857080号“四季零食”商标、第77595816号“四季产业 SIJICHANYE及图”商标、第77585730号“四季产业 SIJICHANYE及图”商标、第77466306号“四季粮品”商标、第77452192号“四季掼蛋”商标、第77440055号“四季鄉情 SI JI XIANG QING及图”商标、第31229339号“四季好物及图”商标、第4140956号“四季生态园及图”商标、第70424599号“四季 清香弥漫•自然滋养”商标、第14336321号“四季 饮艺 SIJIYINYI及图”商标、第16874738号“四季稻仓 THE FOUR SEASONS RICE WAREHOUSE及图”商标、第61280056号“四季號”商标、第13320332号“四季小馆及图”商标、第75162672号“四季食苑”商标、第7820144号“四季农场 SJNC”商标、第16415814号“四季膏方”商标、第21448795号“四季庄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六)在商标含义和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三、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29360832号“海韵海石花”商标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
2、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
3、引证商标三至五、十七至二十五均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4、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5、引证商标八、九、十一、二十八、三十三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6、引证商标十三现处于注册申请中。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至五、八、九、十一、十七至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三均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二、六、十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海石花”为一种药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和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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