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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83214号“尼菲亚印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644号
2024-12-26 00:00:00.0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华夏荣强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华夏荣强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283214号“尼菲亚印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尼菲亚印象”,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玻璃幕墙;制砖用黏合料;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5219号“索菲亚”、第29794121号“SUOFEIYA”、第36400685号“索菲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地板;贴面板;纤维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83214号“尼菲亚印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华夏荣强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华夏荣强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283214号“尼菲亚印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尼菲亚印象”,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玻璃幕墙;制砖用黏合料;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5219号“索菲亚”、第29794121号“SUOFEIYA”、第36400685号“索菲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地板;贴面板;纤维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83214号“尼菲亚印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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