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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36092号“鲸云 JINGY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3890号
2022-09-27 00:00:00.0
申请人:杭州龙光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36092号“鲸云 JINGYUN”商标(第24类、第25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11703号“WHALE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931698号“WHALE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21141号“JING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912049号“云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047476号“云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01518号“蓝鲸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430288号“WHALE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135145号“JING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912049号“云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0065442号“云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131382号“鲸岛CETI SUL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1042712号“WUP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八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4033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仍为有效的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
第24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鲸云”、英文“JINGYUN”及图形构成,其汉字“鲸云”与引证商标一、二“WHALE CLOUD(可译为鲸云)”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五“云鲸”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英文部分“JINGYUN”与引证商标三“JINGYUN”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枕头、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5类: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鲸云”、英文“JINGYUN”及图形构成,其汉字“鲸云”与引证商标七“WHALE CLOUD(可译为鲸云)”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九、十“云鲸”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与引证商标十一在呼叫、文字构成、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一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36092号“鲸云 JINGYUN”商标(第24类、第25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11703号“WHALE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931698号“WHALE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21141号“JING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912049号“云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047476号“云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01518号“蓝鲸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430288号“WHALE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135145号“JING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912049号“云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0065442号“云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131382号“鲸岛CETI SUL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1042712号“WUP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八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4033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仍为有效的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
第24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鲸云”、英文“JINGYUN”及图形构成,其汉字“鲸云”与引证商标一、二“WHALE CLOUD(可译为鲸云)”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五“云鲸”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英文部分“JINGYUN”与引证商标三“JINGYUN”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枕头、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5类: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鲸云”、英文“JINGYUN”及图形构成,其汉字“鲸云”与引证商标七“WHALE CLOUD(可译为鲸云)”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九、十“云鲸”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与引证商标十一在呼叫、文字构成、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一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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