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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57583号“中科司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636号
2025-04-17 00:00:00.0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美俊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美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6657583号“中科司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司美”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00216号“中科健康”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5925号“中科ZK”、第1328963号“中科ZK”、第13503660号“中科”、第22211290号“中科健康”、第26192359号“中科 ZK”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蜂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中科”,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57583号“中科司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美俊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美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6657583号“中科司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司美”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00216号“中科健康”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5925号“中科ZK”、第1328963号“中科ZK”、第13503660号“中科”、第22211290号“中科健康”、第26192359号“中科 ZK”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蜂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中科”,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57583号“中科司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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