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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63647号“蕉下皇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237号
2024-11-04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锦懿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锦懿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9663647号“蕉下皇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蕉下皇后”指定使用在第10类“热气医疗装置;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X光装置;奶瓶;避孕套;腹带;线(外科用);血压计”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279683号“蕉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人造乳房”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786409号“BENEUNDER”、第27278059号“BANANAUNDER”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证,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63647号“蕉下皇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锦懿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锦懿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9663647号“蕉下皇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蕉下皇后”指定使用在第10类“热气医疗装置;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X光装置;奶瓶;避孕套;腹带;线(外科用);血压计”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279683号“蕉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人造乳房”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786409号“BENEUNDER”、第27278059号“BANANAUNDER”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证,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63647号“蕉下皇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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