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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20249号“翔鹤天承里道斯 XHTCLD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1504号
2020-07-14 00:00:00.0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仲兆敏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鹤岗市翔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仲兆敏对被异议人鹤岗市翔鹤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520249号“翔鹤天承里道斯 XHTCL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翔鹤天承里道斯 XHTCLD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香肠;猪肉食品;家禽(非活);肉冻;风肠;火腿;熏肉;盐腌肉;肉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第13487649号“秋林•里道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猪肉食品;油炸丸子;肉松;肉汤;火腿;香肠;风肠;蔬菜色拉”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9144号“里道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肉干;肉松;肉片;咸肉;火腿;香肠;风肠;肉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里道斯”,如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20249号“翔鹤天承里道斯 XHTCL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鹤岗市翔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仲兆敏对被异议人鹤岗市翔鹤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520249号“翔鹤天承里道斯 XHTCL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翔鹤天承里道斯 XHTCLD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香肠;猪肉食品;家禽(非活);肉冻;风肠;火腿;熏肉;盐腌肉;肉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第13487649号“秋林•里道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猪肉食品;油炸丸子;肉松;肉汤;火腿;香肠;风肠;蔬菜色拉”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9144号“里道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肉干;肉松;肉片;咸肉;火腿;香肠;风肠;肉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里道斯”,如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20249号“翔鹤天承里道斯 XHTCL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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