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531619号“优益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251号
2025-04-01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重庆阿璞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阿璞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31619号“优益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益璞”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花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2784199号“优益C”商标已经被撤销,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31156号“优益小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用含乳面粉;医用麦乳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6145号“优益及图”、第36147465号、第7155719号“优益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饮料(以奶为主)”、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1619号“优益璞”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重庆阿璞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阿璞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31619号“优益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益璞”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花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2784199号“优益C”商标已经被撤销,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31156号“优益小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用含乳面粉;医用麦乳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6145号“优益及图”、第36147465号、第7155719号“优益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饮料(以奶为主)”、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1619号“优益璞”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