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017081号“暖驼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327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素梅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素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17081号“暖驼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暖驼驼”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第7977769号“CAMEL”商标、第3655999号“美驼”商标、第3656000号“皇驼”商标、第3993666号“骆驼CAMEL”商标、第3656002号“圣驼”商标、第3656001号“名驼”商标、第4046717号“金驼”商标、第49499070号“乐驼”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17081号“暖驼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刘素梅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素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17081号“暖驼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暖驼驼”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第7977769号“CAMEL”商标、第3655999号“美驼”商标、第3656000号“皇驼”商标、第3993666号“骆驼CAMEL”商标、第3656002号“圣驼”商标、第3656001号“名驼”商标、第4046717号“金驼”商标、第49499070号“乐驼”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17081号“暖驼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