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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35573号“京天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5614号
2021-03-17 00:00:00.0
异议人:刘金雨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久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金雨对被异议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北京京天红食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435573号“京天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天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04437号、第11204438号“京天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0类“炸糕”、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在先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35573号“京天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久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金雨对被异议人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北京京天红食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435573号“京天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天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04437号、第11204438号“京天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0类“炸糕”、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在先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35573号“京天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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