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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57649号“今麦全 JINMAIQ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99470号
2025-07-01 00:00:00.0
申请人: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志亮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办天台九路*******
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对第77057649号“今麦全 JINMAI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今麦郎集团创建于1994年,是国家八部委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07128号“今麦郎 JINMAILANG”商标、第3683255号“今麦郎”商标、第3990280号“今麦郎”商标、第5038221号“今麦郎”商标、第8526099号“今麦郎”商标、第8526105号“今麦郎”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今麦郎”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字号权。申请人30类“今麦郎”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收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52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复制、抄袭多个主体的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今麦郎”商标驰名商标认定记录;申请人及“今麦郎”品牌所获荣誉;申请人维权记录;广告销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申请注册,2024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面;咖啡;面包”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面;糕点;甜食”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今麦郎”商标在商标驰字[2009]第78号文件中被认定为“方便面”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今麦郎”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面;咖啡;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方便面;糕点;甜食”等商品在原料、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志亮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办天台九路*******
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对第77057649号“今麦全 JINMAI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今麦郎集团创建于1994年,是国家八部委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07128号“今麦郎 JINMAILANG”商标、第3683255号“今麦郎”商标、第3990280号“今麦郎”商标、第5038221号“今麦郎”商标、第8526099号“今麦郎”商标、第8526105号“今麦郎”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今麦郎”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字号权。申请人30类“今麦郎”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收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52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复制、抄袭多个主体的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今麦郎”商标驰名商标认定记录;申请人及“今麦郎”品牌所获荣誉;申请人维权记录;广告销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申请注册,2024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面;咖啡;面包”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面;糕点;甜食”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今麦郎”商标在商标驰字[2009]第78号文件中被认定为“方便面”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今麦郎”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面;咖啡;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方便面;糕点;甜食”等商品在原料、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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