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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10121号“王光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6461号
2020-09-14 00:00:00.0
异议人:山东王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瓮小霞
异议人山东王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瓮小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1310121号“王光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光明”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非活);干蔬菜;蛋;牛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6853号“王光 WANG GUANG”、第1146854号“王光 WANG GU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肚;虾酱;蛋黄;牛奶制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商品的主要原料、生产工艺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组合、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以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10121号“王光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瓮小霞
异议人山东王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瓮小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1310121号“王光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光明”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非活);干蔬菜;蛋;牛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6853号“王光 WANG GUANG”、第1146854号“王光 WANG GU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肚;虾酱;蛋黄;牛奶制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商品的主要原料、生产工艺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组合、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以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10121号“王光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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