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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85702A号“BASE 巴斯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133号
2024-12-20 00:00:00.0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巴斯尔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巴斯尔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185702A号“BASE 巴斯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斯尔BASE”指定使用在第19类“制砖用黏合料;修路用黏合材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42165A号“巴斯夫”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修路用粘合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85702A号“BASE 巴斯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巴斯尔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巴斯尔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185702A号“BASE 巴斯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斯尔BASE”指定使用在第19类“制砖用黏合料;修路用黏合材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42165A号“巴斯夫”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修路用粘合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85702A号“BASE 巴斯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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