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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961946号“黄河文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73706号
2025-06-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0961946 |
申请人:宁夏母亲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61946号“黄河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5979号“黄河楼HUANGHELOU及图”商标、第52453985号“黄河商学院”商标、第6625316号“黄河之光黄河文化传播工程YELLOW RIVER CULTURAL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YELLOW RIVER LIGHT及图”商标、第71338997号“文化黄河”商标、第10531926号“黄河奖”商标、第52449133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黄河商学院 HUANGHE BUSINESS SCHOOL及图”商标、第50010404号“黄河数字 音乐盛典及图”商标、第39678173号图形商标、第21147265号“黄河徒步”商标、第62689414号“龙垣科技及图”商标、第61030777号“福瑞昊及图”商标、第53722781号“绛龙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经营范围及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使用的图片、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61946号“黄河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5979号“黄河楼HUANGHELOU及图”商标、第52453985号“黄河商学院”商标、第6625316号“黄河之光黄河文化传播工程YELLOW RIVER CULTURAL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YELLOW RIVER LIGHT及图”商标、第71338997号“文化黄河”商标、第10531926号“黄河奖”商标、第52449133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黄河商学院 HUANGHE BUSINESS SCHOOL及图”商标、第50010404号“黄河数字 音乐盛典及图”商标、第39678173号图形商标、第21147265号“黄河徒步”商标、第62689414号“龙垣科技及图”商标、第61030777号“福瑞昊及图”商标、第53722781号“绛龙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经营范围及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使用的图片、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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