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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55185号“天比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0765号
2020-11-06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悦彬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陈悦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4655185号“天比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比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花露水;化妆品;非药物皮肤护理制剂;动物用化妆品;皮肤清洁制剂;清洁制剂;香精油;爽肤水(化妆品);非医用按摩凝胶;洁肤液”。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9号“无比滴”、第23343378号“无比滴”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33818570号“无比滴”、第33818575号“无比滴”商标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第5类“肥皂;化妆品;香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未形成明显区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模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655185号“天比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悦彬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陈悦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4655185号“天比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比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花露水;化妆品;非药物皮肤护理制剂;动物用化妆品;皮肤清洁制剂;清洁制剂;香精油;爽肤水(化妆品);非医用按摩凝胶;洁肤液”。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9号“无比滴”、第23343378号“无比滴”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33818570号“无比滴”、第33818575号“无比滴”商标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第5类“肥皂;化妆品;香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未形成明显区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模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655185号“天比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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