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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74219号“香蕉文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5993号重审第0000002570号
2018-12-19 00:00:00.0
申请人:上海香蕉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95993号《关于第21974219号“香蕉文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4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查,第12387246号“香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见第162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商评委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95993号《关于第21974219号“香蕉文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4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查,第12387246号“香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见第162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商评委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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