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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97921号“匠 大兵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56362号
2019-10-28 00:00:00.0
申请人:揭阳市儒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97921号“匠 大兵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47989号“大兵小将DaBingXiaoJiang”商标、第10402608号“匠”商标、第20333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其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97921号“匠 大兵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47989号“大兵小将DaBingXiaoJiang”商标、第10402608号“匠”商标、第20333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其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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