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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25833号“吞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7301号
2024-12-04 00:00:00.0
申请人:白玛旦增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25833号“吞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8713号“OUYA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50653号“燚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04876号“香水莲花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25833号“吞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8713号“OUYA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50653号“燚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04876号“香水莲花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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