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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97554A号“TAT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738号
2025-04-10 00:00:00.0
异议人:浙江闼闼木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闼闼木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297554A号“TA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T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道”。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47006号“TATA”商标、第9242066号“木门TAT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已加工木材;非金属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096963号“TATACASA”商标、第10309185号“闼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TATA”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7554A号“TAT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闼闼木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297554A号“TA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T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道”。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47006号“TATA”商标、第9242066号“木门TAT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已加工木材;非金属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096963号“TATACASA”商标、第10309185号“闼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TATA”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7554A号“TAT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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