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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6067号“正義聯盟 JUSTICE ALLIAN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3548号
2018-09-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1726067 |
申请人:防御者(北京)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云海精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恒信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文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26067号“正義聯盟 JUSTICE ALLIAN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359号决定,于2018年2月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北京云海精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在2014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娱乐、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筹划聚会(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娱乐、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筹划聚会(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多次举办过演出、组织过现场表演,并提供过俱乐部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以复审商标为品牌,宣传了公司的理念,普及了安全意识。复审商标通过投入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定的联系。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旅游卫视的介绍、CCTV节目官网网址、爱奇艺的介绍、旅游网视官网网址;2、旅游网视官网上的视频;3、爱奇艺客户端及官网上的视频;4、CCTV节目官网上的视频;5、防卫学院官网上的新闻详情。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上存在缺陷,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娱乐等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申请人分支机构、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合法、规范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6、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安全感安全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营业执照副本、馨阳力量(北京)安全顾问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营业执照副本;7、国际安全防卫学院百度介绍;8、辛杨身份证及馨阳视频截图照片;9、黎园的博客发布情况;10、国际安全防卫学院及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官网首页;11、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机构证书、年检情况表及申请成立材料、申请人原公司章程及经年检的营业执照;12、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使用确认函》;13、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相关页面、项目计划书、协会章程、会员制度及会员手册、官网会员界面;14、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会员献爱心活动签到表;15、夏令营视频;16、《防卫学公开课第四期报道》;17、申请人捐赠冬衣报道、相关捐赠公示;18、防卫学协会主席黎园的新浪博客;19、百度汉语“俱乐部”、“娱乐”相关释义。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云海精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4月14日在第41类学校(教育)、娱乐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2018年3月16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防御者(北京)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
2、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20、申请人提供俱乐部服务、娱乐服务、举办各种活动的相关图片;21、申请人举办儿童防卫教育公开课的相关报道;22、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的简介及网站首页;23、工人日报关于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举办防卫学公益性培训的相关报道;24、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举办推广防卫学、提升全民安全意识的活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审理阶段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娱乐、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筹划聚会(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4未明确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证据5系自制网页证据,且未明确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娱乐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6、7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8未明确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证据9系自制网络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现场表演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10、11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12许可使用确认函签订时间晚于本案指定期间,且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相关许可使用行为已实际履行。证据13、14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15系自制视频证据,且缺乏其他证据对证据形成时间予以佐证,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16系自制网页证据,且未明确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娱乐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17、18、19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0系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照片,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1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其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证据22、24系自制网络证据,且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3未在本案指定期间,且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娱乐、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筹划聚会(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娱乐、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筹划聚会(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复审服务上予以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恒信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文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26067号“正義聯盟 JUSTICE ALLIAN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359号决定,于2018年2月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北京云海精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在2014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娱乐、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筹划聚会(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娱乐、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筹划聚会(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多次举办过演出、组织过现场表演,并提供过俱乐部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以复审商标为品牌,宣传了公司的理念,普及了安全意识。复审商标通过投入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定的联系。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旅游卫视的介绍、CCTV节目官网网址、爱奇艺的介绍、旅游网视官网网址;2、旅游网视官网上的视频;3、爱奇艺客户端及官网上的视频;4、CCTV节目官网上的视频;5、防卫学院官网上的新闻详情。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上存在缺陷,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娱乐等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申请人分支机构、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合法、规范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6、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安全感安全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营业执照副本、馨阳力量(北京)安全顾问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营业执照副本;7、国际安全防卫学院百度介绍;8、辛杨身份证及馨阳视频截图照片;9、黎园的博客发布情况;10、国际安全防卫学院及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官网首页;11、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机构证书、年检情况表及申请成立材料、申请人原公司章程及经年检的营业执照;12、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使用确认函》;13、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相关页面、项目计划书、协会章程、会员制度及会员手册、官网会员界面;14、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会员献爱心活动签到表;15、夏令营视频;16、《防卫学公开课第四期报道》;17、申请人捐赠冬衣报道、相关捐赠公示;18、防卫学协会主席黎园的新浪博客;19、百度汉语“俱乐部”、“娱乐”相关释义。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云海精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4月14日在第41类学校(教育)、娱乐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2018年3月16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防御者(北京)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
2、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20、申请人提供俱乐部服务、娱乐服务、举办各种活动的相关图片;21、申请人举办儿童防卫教育公开课的相关报道;22、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的简介及网站首页;23、工人日报关于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举办防卫学公益性培训的相关报道;24、正义联盟防卫学协会举办推广防卫学、提升全民安全意识的活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审理阶段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娱乐、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筹划聚会(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4未明确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证据5系自制网页证据,且未明确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娱乐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6、7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8未明确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证据9系自制网络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现场表演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10、11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12许可使用确认函签订时间晚于本案指定期间,且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相关许可使用行为已实际履行。证据13、14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15系自制视频证据,且缺乏其他证据对证据形成时间予以佐证,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16系自制网页证据,且未明确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娱乐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17、18、19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0系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照片,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1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其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证据22、24系自制网络证据,且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3未在本案指定期间,且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复审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娱乐、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筹划聚会(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娱乐、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筹划聚会(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复审服务上予以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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