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0658924号“英迈鲸 IMAG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589号
2020-06-15 00:00:00.0
申请人:武汉金苹果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58924号“英迈鲸 IMAG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1635号“IMAGINE Education au/in Cana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61072号“六境 IMA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68952号“IMA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50869号“IMAGINE COMMUNICA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迈鲸 IMAGIN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该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58924号“英迈鲸 IMAG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1635号“IMAGINE Education au/in Cana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61072号“六境 IMA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68952号“IMA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50869号“IMAGINE COMMUNICA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迈鲸 IMAGIN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该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