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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55854号“CZZI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831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异议人:吴忠斌
异议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忠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55854号“CZZI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ZZI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65184号、第15023912号、第9084067号“D’ZZI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55854号“CZZI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异议人:吴忠斌
异议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忠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55854号“CZZI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ZZI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65184号、第15023912号、第9084067号“D’ZZI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55854号“CZZI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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