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3823395号“光明清汤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3470号
2022-09-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3823395 |
申请人:广州谢骏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23395号“光明清汤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5590号“光明招待所红烧乳鸽”商标、第8593130号“光明老街坊”商标、第6797513号“光明渔港 GUANGMING FISHERY及图”商标、第35494539号“光明驾校”商标、第38592079号“光明 919”商标、第42559824号“光明 悠焙”商标、第46657846号“光明919”商标、第47170507号“光明眼视光”商标、第49096450号“光明斋”商标、第49101616号“光明斋”商标、第51451219号“光明眼科”商标、第37359780号“光明 悠焙”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一已被驳回。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状态页截图、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2月25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1079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99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七于2022年1月19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于2021年12月20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三、十一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建于引证商标一、七、十均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七、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光明清汤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活动房屋出租、水产养殖服务、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九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23395号“光明清汤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5590号“光明招待所红烧乳鸽”商标、第8593130号“光明老街坊”商标、第6797513号“光明渔港 GUANGMING FISHERY及图”商标、第35494539号“光明驾校”商标、第38592079号“光明 919”商标、第42559824号“光明 悠焙”商标、第46657846号“光明919”商标、第47170507号“光明眼视光”商标、第49096450号“光明斋”商标、第49101616号“光明斋”商标、第51451219号“光明眼科”商标、第37359780号“光明 悠焙”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一已被驳回。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状态页截图、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2月25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1079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99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七于2022年1月19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于2021年12月20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三、十一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建于引证商标一、七、十均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七、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光明清汤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活动房屋出租、水产养殖服务、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九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