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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25626号“香世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0626号
2021-12-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082562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官国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0日对第30825626号“香世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该驰名商标的摹仿,淡化申请人的品牌形象。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92341号“今世缘”商标、第14990277号“金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攀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裁定;
3.申请人“今世缘”产品荣誉证书;
4.申请人企业荣誉证书;
5.广告合同、发票、图片、媒体报道、展销会等宣传材料;
6.经销合同、发票、产品图片、营销网络分布图;
7.申请人2007-2018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法定报表;
8.相关裁定;
9.质量检测报告等;
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冰淇淋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05期(2020年7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冰淇淋、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香世缘”与引证商标二、三“今世缘”、“金世缘”文字构成、呼叫十分接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冰淇淋、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二、三,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官国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0日对第30825626号“香世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该驰名商标的摹仿,淡化申请人的品牌形象。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92341号“今世缘”商标、第14990277号“金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攀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裁定;
3.申请人“今世缘”产品荣誉证书;
4.申请人企业荣誉证书;
5.广告合同、发票、图片、媒体报道、展销会等宣传材料;
6.经销合同、发票、产品图片、营销网络分布图;
7.申请人2007-2018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法定报表;
8.相关裁定;
9.质量检测报告等;
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冰淇淋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05期(2020年7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冰淇淋、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香世缘”与引证商标二、三“今世缘”、“金世缘”文字构成、呼叫十分接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冰淇淋、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二、三,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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