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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74546号“好客好味USMILE YOUR TAS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9587号
2019-06-24 00:00:00.0
申请人:中石油昆仑好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74546号“好客好味USMILE YOUR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18817号“好佐好味”商标、第24454199号“好好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获奖情况;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展会资料;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官网截图;经营状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74546号“好客好味USMILE YOUR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18817号“好佐好味”商标、第24454199号“好好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获奖情况;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展会资料;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官网截图;经营状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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