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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83237号“GLEAVAN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608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叶晓梅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叶晓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83237号“GLEAVA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LEAVAN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金属和合成材料制眼镜框;金属制或金属塑料复合材料制眼镜框;眼镜侧挡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24328号“VANS”、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的第61717904号“VAN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太阳镜;电池;运动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VANS”,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3237号“GLEAVAN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叶晓梅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叶晓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83237号“GLEAVA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LEAVAN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金属和合成材料制眼镜框;金属制或金属塑料复合材料制眼镜框;眼镜侧挡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24328号“VANS”、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的第61717904号“VAN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太阳镜;电池;运动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VANS”,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3237号“GLEAVAN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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