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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66556号“优日寸吉十尃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38392号
2024-09-09 00:00:00.0
申请人:博罗拉法基建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66556号“优日寸吉十尃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55690号“优时吉博罗”商标、第72056957号“博罗优时吉”商标、第71679254号“优时吉博洛”商标、第71664697号“优时吉博洛”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优日寸吉十尃罗”,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并不存在实际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博罗县隶属于广东省惠州市,申请商标中的“十尃罗”文字可清晰识别为“博罗”,申请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聚氨酯泡沫填缝剂”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66556号“优日寸吉十尃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55690号“优时吉博罗”商标、第72056957号“博罗优时吉”商标、第71679254号“优时吉博洛”商标、第71664697号“优时吉博洛”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优日寸吉十尃罗”,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并不存在实际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博罗县隶属于广东省惠州市,申请商标中的“十尃罗”文字可清晰识别为“博罗”,申请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聚氨酯泡沫填缝剂”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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