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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71819号“FSD 武汉菲斯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Wuhan Feisid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31719号
2024-11-27 00:00:00.0
申请人:武汉菲斯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类第75171819号“FSD 武汉菲斯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Wuhan Feisid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41187号商标、第11866576号商标、第457022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注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FSD”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水处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废水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权利的失效。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0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类第75171819号“FSD 武汉菲斯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Wuhan Feisid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41187号商标、第11866576号商标、第457022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注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FSD”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水处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废水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权利的失效。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0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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