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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74847号“METROCAS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595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174847号“METROCA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TROCAS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搬运;商品包装;导航系统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84578号“MONALISA”、第52502812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在先申请的第58385518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货运;马车运输;商品包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74847号“METROCAS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174847号“METROCA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TROCAS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搬运;商品包装;导航系统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84578号“MONALISA”、第52502812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在先申请的第58385518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货运;马车运输;商品包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74847号“METROCAS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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