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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46624号“泰山王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9291号
2025-02-24 00:00:00.0
申请人:晋州市强东果蔬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46624号“泰山王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420号“泰山”商标、第4722499号“泰山”商标、第40701508号“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流程信息、申请商标转让文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我局予以维持,仍为在先申请注册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刷墙粉;清漆;防水冷胶料;防火漆”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46624号“泰山王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420号“泰山”商标、第4722499号“泰山”商标、第40701508号“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流程信息、申请商标转让文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我局予以维持,仍为在先申请注册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刷墙粉;清漆;防水冷胶料;防火漆”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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