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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16235号“FLAVOR HUNTER”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906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真实品牌集团猎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一口鲜巧巧克力有限公司
异议人真实品牌集团猎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一口鲜巧巧克力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116235号“FLAVOR HUN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LAVOR HUNTE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印机出租;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人力资源管理;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为他人推销”。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5443915号“HUNTER及图”、在先注册的第49161342号“HUNTER及图”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外包服务(商业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他人推销”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HUNTER”,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G945795号“HUNTER”国际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HUNTER”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16235号“FLAVOR HUNTER”商标在“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他人推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一口鲜巧巧克力有限公司
异议人真实品牌集团猎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一口鲜巧巧克力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116235号“FLAVOR HUN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LAVOR HUNTE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印机出租;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人力资源管理;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为他人推销”。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5443915号“HUNTER及图”、在先注册的第49161342号“HUNTER及图”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外包服务(商业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他人推销”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HUNTER”,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G945795号“HUNTER”国际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HUNTER”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16235号“FLAVOR HUNTER”商标在“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他人推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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