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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48518A号“新大同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6786号
2021-02-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6048518A |
无引证商标 |
异议人: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盈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6048518A号“新大同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大同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弹簧(金属制品);金属垫圈”。被异议商标文字中虽然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大同”,但其整体已产生了该地名之外的其他含义,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会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48518A号“新大同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州盈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6048518A号“新大同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大同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弹簧(金属制品);金属垫圈”。被异议商标文字中虽然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大同”,但其整体已产生了该地名之外的其他含义,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会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48518A号“新大同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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