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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6012号“天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08655号
2024-01-0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126012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管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26012号“天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通字[2023]第Y000008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某一范围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通常应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是指在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使得商标的显著度逐渐降低甚至失去显著性,从而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经审查,第1126012号“天丝”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3类“纱”等全部商品上,被申请人长期以来积极宣传推广和使用,在先行政决定书和判决书中均确认“天丝”商标在中国纺织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注册之后演变成为“纱”等全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之情形不符。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天丝(英文:TENCEL)”系一种纤维材料的通用名称。据文献记载,“天丝”学名莱赛尔纤维,俗称天丝绒,是以天然植物纤维为原料,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问世,被誉为近半个世纪以来人造纤维史上最具价值的产品。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纱;线”商品上,已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无法发挥识别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丧失了商标原有的显著特征。三、被申请人对于其注册的“天丝”商标退化成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被申请人多年以来一直在多种文字报道中将“天丝”描述成产品材料引导公众认知。四、被申请人在拥有“天丝”在先商标权的前提下,之后在类似商品上补充注册的多件“天丝”商标被驳回。从侧面确认“天丝”已逐渐成为纺织材料上的通用名称在各界已然形成共识,无法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有关“天丝(英文:TENCEL)”作为面料名称进行使用和描述的相关公开报道;2、高校教材关于“天丝”的描述和说明;3、报纸、期刊、论文、会议报道等有关天丝的说明及描述;4、中国知网关于“天丝”的说明及描述;5、多个品牌的家纺或服饰产品的标签-标明“天丝”为材料名称;6、兰精公众号摘取22份打印报道;7、商标局以往审查案例-认定为通用名称;8、专利文件将“天丝”描述为材料名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至少22份无效宣告裁定、异议决定、驳回复审决定均明确认定,“天丝”不是一种纤维材料的名称,而是被申请人在先“TENCEL”商标的翻译,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并且,自1996年起至今,被申请人近60枚“天丝”商标核准注册,该等事实均说明“天丝”非纤维材料名称,而是具有显著性的注册商标。二、申请人是抄袭、摹仿被申请人“TENCEL”商标的恶意侵权人,被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的复审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使用秩序。三、“天丝”是被申请人生产的莱赛尔纤维的品牌和商标名称,经过宣传和使用,与被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联系,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四、“天丝”不是一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其既不是法律、标准文件规定的名称,也不是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五、“天丝”在纺织产品上不具有特定含义,不能直接表示纺织产品的主要原料,仅用于识别纺织产品来自于被申请人,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六、“天丝”商标作为纺织产品的商标多次受保护,被申请人积极采取行动,有效维护了“天丝”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其他证据规模小,所涉相关公众的范围窄,且存在反证,不能反映相关公众的认知,无法证明“天丝”是一种通用名称。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3、商标局认定“天丝”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在先生效裁定;4、(2020)京行终5020号、(2019)京73行初6844 号商标行政判决;5、通州市监强制字[2022]000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通州市监物字[2022]0001号财物清单;6、通州市监强决[2022]10-0106-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通州市监强物字[2022]10-0106-2号财物清单;7、(海)市监责改字[2021]2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8、被申请人天丝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申请注册汇总表及商标档案;9、被申请人的天丝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申请注册汇总表及商标注册证明;10、裁定争议商标因完整包含“天丝”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66份在先生效裁定;11、申请人申请的“YOUR MOON TENCEL”、“远梦天丝”、“只此青绿”等商标档案;12、自1992年开始的天丝品牌发展历史介绍;13、官方网站、微信互联网公众号对“天丝”品牌的介绍;14、2007年-2020年兰精纤维(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15、2016-2020年被申请人销售天丝品牌莱赛尔纤维产品的销售发票公证;16、被申请人向水晶家纺、罗莱家纺等国内知名品牌提供原材料的证明;17、被申请人与罗莱家纺、水星家纺、爱慕内衣等国内知名品牌联名商品的销售页面、宣传资料等;18、被申请人“天丝”品牌与安踏、伊芙丽、FILA 等品牌联名商品的吊牌示例;19、北京、上海及深圳机场关于水星家纺和“天丝”联名产品的广告公证;20、沈阳等各地机场关于水星家纺和“天丝”品牌联名床上用品的广告照片;21、被申请人自2003年参加行业内展览会、时装周等活动的照片及报道;22、2018年至2021年被申请人官方渠道对“天丝”品牌的宣传推广报道;23、2007年-2021年间第三方网络媒体对被申请人及其“天丝”品牌的新闻报道(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556号;24、被申请人子公司兰精纤维(上海)有限公司获得的各项荣誉证明以及天丝品牌获得的各类国内奖项公证(2021)沪证经字第5148号;25、被申请人及“天丝”、“TENCEL”品牌获得的部分国际奖项;26、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天丝/TENCEL”系列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裁定;27、第十二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公证(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505号;28、《国际标准纺织人造纤维通用名称》(ISO2076:2013);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学纤维第1 部分:属名》(GBT4146.1-2020);3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2019-NLC-GCZM-0414);31、上海图书馆关于“天丝”的检索报告(证明编号:20210622146501);32、文献资料中对莱赛尔纤维及莱赛尔纤维品牌的介绍;33、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出具的关于“天丝”品牌知名度说明;34、被申请人22家合作商出具的关于“天丝”品牌知名度说明;35、2021 年被申请人18家合作商出具的关于“天丝”商标的声明;36、中国纱线网、纺织时代等专业媒体介绍“天丝”品牌与莱赛尔纤维的文章、国务院文章公证(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557号;37、京东平台检索页面公证书(2021)沪静证经字第174号;38、被申请人“天丝”商标使用守则;39、采购商申请使用“天丝”商标的申请书及被申请人授权采购商使用“天丝”商标的授权确认书;40、被申请人“天丝”品牌标签、吊牌样式;41、(2019)沪0115民初6871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侵权人《致歉声明》;42、被申请人向2019年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秋冬)博览会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的投诉文件及被投诉公司签名;43、被申请人在2020年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秋冬)博览会发出的告知函;44、被申请人在2021年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秋冬)博览会针对不规范使用“TENCEL”商标的展位进行投诉的公证(2021)沪东证经字第15165、15108、15109号;45、多个商标侵权人签署的承诺书;46、江苏朗臣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声明;47、被申请人针对微信公众号及搜狐网、百度百科等网站对“天丝”商标的不规范表述进行的商标维权行动记录;48、被申请人在阿里巴巴、京东平台上针对侵犯“天丝”商标权的商品发起投诉的记录;49、阿里巴巴、京东电商平台对答辩人投诉的处理结果;50、被申请人与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关于整改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上不规范使用“天丝”商标的行为的邮件往来公证(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530号;51、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对不规范使用“天丝”商标的文章整改后的文章打印件;52、乐蜗、铭都、水漾、雅兰网店中规范使用“天丝”商标的产品宣传网页打印件;53、法院认定“背背佳”、“前列康”、“3M”、“powerpoint”等商标并非通用名称的在先生效判决;54、使用“背背佳”、“前列康”、“powerpoint”、“3M”、“杜邦”、“莱卡”等注册商标在智慧芽专利数据库内检索的专利清单。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为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在撤销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上述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1996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线”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13日。
2、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GBT 4146.1-2020)可知,莱赛尔纤维为化学纤维的一种,是由有机溶剂(NMMO)纺丝工艺得到的纤维素纤维。
3、根据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2关于天丝品牌发展历史介绍可知,2004年5月,兰精集团收购TENCEL公司所有业务,合法拥有“TENCEL”、“天絲”品牌为莱赛尔纤维的注册商标。
4、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3有关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出具的关于“天丝”品牌知名度说明可知,“天丝”、“天絲”及“TENCEL”等商标是兰精股份公司用于其纤维素纤维产品的品牌。在兰精不懈努力和积极推广下,“天丝”、“天絲”及“TENCEL”品牌纤维素纤维产品已得到纺织产业与消费者广泛认同,是高品质、高舒适性纤维素纤维产品的代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双方当事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和我局的撤销决定,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成为商品通用名称。
我局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天丝”已被国家标准或专业文献等规范性文件收录、公布,成为“纱;线”商品上的法定通用名称。
被申请人拥有“天丝”商标的在先权利,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莱赛尔纤维”对应英文名为Lyocell,系指“由有机溶剂(NMMO)纺丝工艺得到的纤维素纤维”。而“天丝”或“TENCEL”是被申请人用于其纤维素纤维产品的商标。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在申请人提起撤销复审申请时,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天丝”商标已演变成为“纱;线”这一商品的通用名称。
另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其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申请人关于复审商标已成为其核定使用的“纱;线”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管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26012号“天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通字[2023]第Y000008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某一范围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通常应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是指在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使得商标的显著度逐渐降低甚至失去显著性,从而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经审查,第1126012号“天丝”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3类“纱”等全部商品上,被申请人长期以来积极宣传推广和使用,在先行政决定书和判决书中均确认“天丝”商标在中国纺织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注册之后演变成为“纱”等全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之情形不符。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天丝(英文:TENCEL)”系一种纤维材料的通用名称。据文献记载,“天丝”学名莱赛尔纤维,俗称天丝绒,是以天然植物纤维为原料,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问世,被誉为近半个世纪以来人造纤维史上最具价值的产品。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纱;线”商品上,已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无法发挥识别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丧失了商标原有的显著特征。三、被申请人对于其注册的“天丝”商标退化成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被申请人多年以来一直在多种文字报道中将“天丝”描述成产品材料引导公众认知。四、被申请人在拥有“天丝”在先商标权的前提下,之后在类似商品上补充注册的多件“天丝”商标被驳回。从侧面确认“天丝”已逐渐成为纺织材料上的通用名称在各界已然形成共识,无法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有关“天丝(英文:TENCEL)”作为面料名称进行使用和描述的相关公开报道;2、高校教材关于“天丝”的描述和说明;3、报纸、期刊、论文、会议报道等有关天丝的说明及描述;4、中国知网关于“天丝”的说明及描述;5、多个品牌的家纺或服饰产品的标签-标明“天丝”为材料名称;6、兰精公众号摘取22份打印报道;7、商标局以往审查案例-认定为通用名称;8、专利文件将“天丝”描述为材料名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至少22份无效宣告裁定、异议决定、驳回复审决定均明确认定,“天丝”不是一种纤维材料的名称,而是被申请人在先“TENCEL”商标的翻译,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并且,自1996年起至今,被申请人近60枚“天丝”商标核准注册,该等事实均说明“天丝”非纤维材料名称,而是具有显著性的注册商标。二、申请人是抄袭、摹仿被申请人“TENCEL”商标的恶意侵权人,被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的复审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使用秩序。三、“天丝”是被申请人生产的莱赛尔纤维的品牌和商标名称,经过宣传和使用,与被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联系,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四、“天丝”不是一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其既不是法律、标准文件规定的名称,也不是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五、“天丝”在纺织产品上不具有特定含义,不能直接表示纺织产品的主要原料,仅用于识别纺织产品来自于被申请人,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六、“天丝”商标作为纺织产品的商标多次受保护,被申请人积极采取行动,有效维护了“天丝”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其他证据规模小,所涉相关公众的范围窄,且存在反证,不能反映相关公众的认知,无法证明“天丝”是一种通用名称。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3、商标局认定“天丝”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在先生效裁定;4、(2020)京行终5020号、(2019)京73行初6844 号商标行政判决;5、通州市监强制字[2022]000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通州市监物字[2022]0001号财物清单;6、通州市监强决[2022]10-0106-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通州市监强物字[2022]10-0106-2号财物清单;7、(海)市监责改字[2021]2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8、被申请人天丝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申请注册汇总表及商标档案;9、被申请人的天丝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申请注册汇总表及商标注册证明;10、裁定争议商标因完整包含“天丝”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66份在先生效裁定;11、申请人申请的“YOUR MOON TENCEL”、“远梦天丝”、“只此青绿”等商标档案;12、自1992年开始的天丝品牌发展历史介绍;13、官方网站、微信互联网公众号对“天丝”品牌的介绍;14、2007年-2020年兰精纤维(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15、2016-2020年被申请人销售天丝品牌莱赛尔纤维产品的销售发票公证;16、被申请人向水晶家纺、罗莱家纺等国内知名品牌提供原材料的证明;17、被申请人与罗莱家纺、水星家纺、爱慕内衣等国内知名品牌联名商品的销售页面、宣传资料等;18、被申请人“天丝”品牌与安踏、伊芙丽、FILA 等品牌联名商品的吊牌示例;19、北京、上海及深圳机场关于水星家纺和“天丝”联名产品的广告公证;20、沈阳等各地机场关于水星家纺和“天丝”品牌联名床上用品的广告照片;21、被申请人自2003年参加行业内展览会、时装周等活动的照片及报道;22、2018年至2021年被申请人官方渠道对“天丝”品牌的宣传推广报道;23、2007年-2021年间第三方网络媒体对被申请人及其“天丝”品牌的新闻报道(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556号;24、被申请人子公司兰精纤维(上海)有限公司获得的各项荣誉证明以及天丝品牌获得的各类国内奖项公证(2021)沪证经字第5148号;25、被申请人及“天丝”、“TENCEL”品牌获得的部分国际奖项;26、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天丝/TENCEL”系列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裁定;27、第十二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公证(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505号;28、《国际标准纺织人造纤维通用名称》(ISO2076:2013);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学纤维第1 部分:属名》(GBT4146.1-2020);3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2019-NLC-GCZM-0414);31、上海图书馆关于“天丝”的检索报告(证明编号:20210622146501);32、文献资料中对莱赛尔纤维及莱赛尔纤维品牌的介绍;33、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出具的关于“天丝”品牌知名度说明;34、被申请人22家合作商出具的关于“天丝”品牌知名度说明;35、2021 年被申请人18家合作商出具的关于“天丝”商标的声明;36、中国纱线网、纺织时代等专业媒体介绍“天丝”品牌与莱赛尔纤维的文章、国务院文章公证(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557号;37、京东平台检索页面公证书(2021)沪静证经字第174号;38、被申请人“天丝”商标使用守则;39、采购商申请使用“天丝”商标的申请书及被申请人授权采购商使用“天丝”商标的授权确认书;40、被申请人“天丝”品牌标签、吊牌样式;41、(2019)沪0115民初6871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侵权人《致歉声明》;42、被申请人向2019年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秋冬)博览会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的投诉文件及被投诉公司签名;43、被申请人在2020年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秋冬)博览会发出的告知函;44、被申请人在2021年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秋冬)博览会针对不规范使用“TENCEL”商标的展位进行投诉的公证(2021)沪东证经字第15165、15108、15109号;45、多个商标侵权人签署的承诺书;46、江苏朗臣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声明;47、被申请人针对微信公众号及搜狐网、百度百科等网站对“天丝”商标的不规范表述进行的商标维权行动记录;48、被申请人在阿里巴巴、京东平台上针对侵犯“天丝”商标权的商品发起投诉的记录;49、阿里巴巴、京东电商平台对答辩人投诉的处理结果;50、被申请人与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关于整改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上不规范使用“天丝”商标的行为的邮件往来公证(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530号;51、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对不规范使用“天丝”商标的文章整改后的文章打印件;52、乐蜗、铭都、水漾、雅兰网店中规范使用“天丝”商标的产品宣传网页打印件;53、法院认定“背背佳”、“前列康”、“3M”、“powerpoint”等商标并非通用名称的在先生效判决;54、使用“背背佳”、“前列康”、“powerpoint”、“3M”、“杜邦”、“莱卡”等注册商标在智慧芽专利数据库内检索的专利清单。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为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在撤销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上述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1996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线”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13日。
2、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GBT 4146.1-2020)可知,莱赛尔纤维为化学纤维的一种,是由有机溶剂(NMMO)纺丝工艺得到的纤维素纤维。
3、根据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2关于天丝品牌发展历史介绍可知,2004年5月,兰精集团收购TENCEL公司所有业务,合法拥有“TENCEL”、“天絲”品牌为莱赛尔纤维的注册商标。
4、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3有关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出具的关于“天丝”品牌知名度说明可知,“天丝”、“天絲”及“TENCEL”等商标是兰精股份公司用于其纤维素纤维产品的品牌。在兰精不懈努力和积极推广下,“天丝”、“天絲”及“TENCEL”品牌纤维素纤维产品已得到纺织产业与消费者广泛认同,是高品质、高舒适性纤维素纤维产品的代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双方当事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和我局的撤销决定,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成为商品通用名称。
我局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天丝”已被国家标准或专业文献等规范性文件收录、公布,成为“纱;线”商品上的法定通用名称。
被申请人拥有“天丝”商标的在先权利,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莱赛尔纤维”对应英文名为Lyocell,系指“由有机溶剂(NMMO)纺丝工艺得到的纤维素纤维”。而“天丝”或“TENCEL”是被申请人用于其纤维素纤维产品的商标。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在申请人提起撤销复审申请时,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天丝”商标已演变成为“纱;线”这一商品的通用名称。
另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其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申请人关于复审商标已成为其核定使用的“纱;线”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