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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01128号“K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3099号
2025-04-16 00:00:00.0
申请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严伟成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5日对第38901128号“K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832582号“CK”商标、第6832585号“CK CALVIN KLEIN”商标、国际注册第1015736号“CKFREE”商标、第4611770号“CK ONE”商标、国际注册第1209608号“CK ON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18114号“CK ONE及图”商标、第37107596号“CK”商标、第38062363号“CK EVERYONE”商标、第1480449号“CK”商标、第1238183号“CK BE”商标、第1238186号“CK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882177号“CALVIN KLEIN”商标及第5667256号“SF SCOF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继续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证据;品牌排名;店铺列表;销售照片、销售单据;百科全书;检索结果;商标注册证、商标信息;重点商标名录;裁定书;国图文章;商标检索结果;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2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五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4年3月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三由株式会社衣恋世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十三的在先权利人,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十三所有人之间存在何种利害关系,故其不具有引用上述商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总则性规定不再另行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英文或者显著识别英文“C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研磨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密切关联商品。加之,申请人的“CK CALVIN KLEIN”商标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密切关联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我局无需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严伟成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5日对第38901128号“K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832582号“CK”商标、第6832585号“CK CALVIN KLEIN”商标、国际注册第1015736号“CKFREE”商标、第4611770号“CK ONE”商标、国际注册第1209608号“CK ON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18114号“CK ONE及图”商标、第37107596号“CK”商标、第38062363号“CK EVERYONE”商标、第1480449号“CK”商标、第1238183号“CK BE”商标、第1238186号“CK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882177号“CALVIN KLEIN”商标及第5667256号“SF SCOF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继续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证据;品牌排名;店铺列表;销售照片、销售单据;百科全书;检索结果;商标注册证、商标信息;重点商标名录;裁定书;国图文章;商标检索结果;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2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五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4年3月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三由株式会社衣恋世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十三的在先权利人,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十三所有人之间存在何种利害关系,故其不具有引用上述商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总则性规定不再另行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英文或者显著识别英文“C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研磨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密切关联商品。加之,申请人的“CK CALVIN KLEIN”商标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密切关联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我局无需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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