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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40511号“七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1647号
2025-03-14 00:00:00.0
申请人:普特费列浓缩液解决方案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40511号“七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03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七喜”系列商标的恶意抢注和复制,该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乐器、鼓槌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乐器、鼓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40511号“七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03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七喜”系列商标的恶意抢注和复制,该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乐器、鼓槌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乐器、鼓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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