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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11496号“兰迷雅 LACOWGIO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08388号
2023-10-30 00:00:00.0
申请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欣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10011496号“兰迷雅 LACOWGIO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JORYA”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注册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8917号“JORYA”商标、第7790611号“JOR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JORYA”系列商标在服装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申请人“JORYA”商标。争议商标明显被申请人其串通争议商标原权利人,抄袭“卓雅”以及知名化妆品品牌“兰蔻”,并将其拼合而成的仿冒商标,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也难谓善意。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在多个类别、采用多种形式申请拼合“卓雅”以及知名化妆品品牌“兰蔻”的仿冒商标,还在未获得第 25 类服装商品上“兰蔻卓雅”、“LACOWEJOYA”商标的商标权的情况下,不顾侵权风险,将其使用在其销售的服装、店铺中,并用于宣传中,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申请人私下勾结申请人供货商,定作“JORYA”同款服装,并在淘宝平台销售“JORYA”品牌的假货,利用“JORYA”品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主观恶意性明显。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二十多年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并且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不法分子竞相模仿和抄袭的对象,申请人为了维护品牌商誉作出了不懈努力,与本案相近似的案例都维权成功。综上,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
2、申请人企业及“JORYA”商标部分所获荣誉;
3、“JORYA”商标宣传活动照片;
4、广告宣传合同;
5、“JORYA”品牌代理及经销合同;
6、部分JORYA专卖店情况;
7、“JORYA”品牌展销协议;
8、“JORYA”构成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认定文件;
9、“JORYA”商标受保护记录;
10、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11、“兰蔻”百度百科以及在先裁定;
12、被申请人及其股东申请的仿冒商标情况;
1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销售服装对比图;
14、被申请人使用“兰蔻卓雅”、“LACOWEJOYA”的相关报道;
15、(2014)平民(商)初字第4156号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LACOWGIOYA”系列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注册使用,是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23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兰蔻卓雅”、“LACOWGIOYA”、“LACOWEJOYA”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01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在2001年《商标法》中已有所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九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二,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12月7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我局针对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十五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23件商标,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兰蔻卓雅”、“LACOWGIOYA”、“LACOWEJOYA”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在首页援引了第7790611号、第10171916号、第4673017号“JORYA”商标、第18823815号“卓雅”商标,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欣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10011496号“兰迷雅 LACOWGIO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JORYA”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注册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8917号“JORYA”商标、第7790611号“JOR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JORYA”系列商标在服装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申请人“JORYA”商标。争议商标明显被申请人其串通争议商标原权利人,抄袭“卓雅”以及知名化妆品品牌“兰蔻”,并将其拼合而成的仿冒商标,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也难谓善意。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在多个类别、采用多种形式申请拼合“卓雅”以及知名化妆品品牌“兰蔻”的仿冒商标,还在未获得第 25 类服装商品上“兰蔻卓雅”、“LACOWEJOYA”商标的商标权的情况下,不顾侵权风险,将其使用在其销售的服装、店铺中,并用于宣传中,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申请人私下勾结申请人供货商,定作“JORYA”同款服装,并在淘宝平台销售“JORYA”品牌的假货,利用“JORYA”品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主观恶意性明显。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二十多年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并且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不法分子竞相模仿和抄袭的对象,申请人为了维护品牌商誉作出了不懈努力,与本案相近似的案例都维权成功。综上,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
2、申请人企业及“JORYA”商标部分所获荣誉;
3、“JORYA”商标宣传活动照片;
4、广告宣传合同;
5、“JORYA”品牌代理及经销合同;
6、部分JORYA专卖店情况;
7、“JORYA”品牌展销协议;
8、“JORYA”构成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认定文件;
9、“JORYA”商标受保护记录;
10、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11、“兰蔻”百度百科以及在先裁定;
12、被申请人及其股东申请的仿冒商标情况;
1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销售服装对比图;
14、被申请人使用“兰蔻卓雅”、“LACOWEJOYA”的相关报道;
15、(2014)平民(商)初字第4156号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LACOWGIOYA”系列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注册使用,是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23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兰蔻卓雅”、“LACOWGIOYA”、“LACOWEJOYA”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01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在2001年《商标法》中已有所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九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二,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12月7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我局针对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十五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23件商标,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兰蔻卓雅”、“LACOWGIOYA”、“LACOWEJOYA”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在首页援引了第7790611号、第10171916号、第4673017号“JORYA”商标、第18823815号“卓雅”商标,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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