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8237939号“AIRMMA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3273号
2023-01-30 00:00:00.0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阿麦增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阿麦增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8237939号“AIRMM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RMMA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离心机;压缩机(机器);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工业用抽吸机械;增压机;空气压缩泵;鼓风机;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888号“AIRMA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衣服;帽子”。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AIRMAX”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37939号“AIRMMA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阿麦增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阿麦增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8237939号“AIRMM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RMMA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离心机;压缩机(机器);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工业用抽吸机械;增压机;空气压缩泵;鼓风机;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888号“AIRMA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衣服;帽子”。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AIRMAX”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37939号“AIRMMA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