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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72431号“分享纽扣 SHARE 1919”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1010号
2020-03-26 00:00:00.0
异议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悦可悦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悦可悦可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4072431号“分享纽扣 SHARE 1919”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分享纽扣 SHARE 1919”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5775号、第7722917号“191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推销(替他人);张贴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072431号“分享纽扣 SHARE 1919”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悦可悦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悦可悦可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4072431号“分享纽扣 SHARE 1919”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分享纽扣 SHARE 1919”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5775号、第7722917号“191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推销(替他人);张贴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072431号“分享纽扣 SHARE 1919”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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