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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99638号“抖阿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985号
2024-12-12 00:00:00.0
异议人一:贵州抖阿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逸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嘉安管家家政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抖阿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嘉安管家家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2499638号“抖阿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阿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理疗;老年人护理中心;上门护理”等。  异议人一贵州抖阿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引证的第73861753号“抖阿姨”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被准予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一已将“抖阿姨”作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一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异议人二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0645号“抖音”、第21879720号“抖音”、第36251187号“抖惊喜”、第28979591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5类“补药”、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第35类“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37190号、第47687034号、第53581422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护理院;饮食营养指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99638号“抖阿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优逸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嘉安管家家政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抖阿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嘉安管家家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2499638号“抖阿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阿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理疗;老年人护理中心;上门护理”等。  异议人一贵州抖阿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引证的第73861753号“抖阿姨”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被准予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一已将“抖阿姨”作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一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异议人二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0645号“抖音”、第21879720号“抖音”、第36251187号“抖惊喜”、第28979591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5类“补药”、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第35类“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37190号、第47687034号、第53581422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护理院;饮食营养指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99638号“抖阿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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