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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67181号“中光电智能机器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5157号
2019-01-21 00:00:00.0
申请人:中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67181号“中光电智能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94424号“中光电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06279号“中光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中光电”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部分“中光电”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无线电发射器;无线电接收器;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导航仪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67181号“中光电智能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94424号“中光电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06279号“中光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中光电”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部分“中光电”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无线电发射器;无线电接收器;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导航仪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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