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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84161号“陆八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587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盐城天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盐城天乡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84161号“陆八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陆八喜”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香辛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52412号、第3216840号“八喜及图”商标,第762345号“八喜”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糖果;食用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6573340号“八喜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八喜”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八喜”,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4161号“陆八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盐城天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盐城天乡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84161号“陆八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陆八喜”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香辛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52412号、第3216840号“八喜及图”商标,第762345号“八喜”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糖果;食用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6573340号“八喜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八喜”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八喜”,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4161号“陆八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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